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245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銀行業受理建商申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案,應確實評估建商之不動產
興建計畫、融資安排、銷售預測等係具體可行,交付信託管理之興建
資金亦須足敷完成該不動產之興建,俾善盡受託人之職責及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二、建商於取得一般土地建物融資後,藉由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設質或轉
讓,恐有額外取得不動產開發案之興建資金或提前實現其建案收益之
情事,致有擴大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之虞,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
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其
貸款金額,俾控管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暨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