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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2001755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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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自 102  年 6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