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5: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2001755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自 102 年 6 月 20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
「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