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辦理。
二、證券金融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
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應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扣除現金盈餘分配及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
金及法定盈餘公積發給之現金後試算之資本適足比率須達百分之二
百五十。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告均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
(三)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在查核
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
(四)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
(五)資金運用效率(融資餘額/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資料為準)低於百分之二百。
(六)淨值扣除催收款及其他應收帳款後,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以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資料為準)。
(七)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檢查局、保
險局、資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