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本會 101 年 5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2211 號令影
本乙份。
二、新送審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
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一年
期團體人壽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原財政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67992 號函自旨揭規
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
2211 號令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
險單,其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
號函說明一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
發生率,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