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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221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221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檢附本會 101 年 5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2211 號令影
本乙份。
二、新送審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
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一年
期團體人壽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原財政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67992 號函自旨揭規
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
2211 號令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
險單,其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
號函說明一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
發生率,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計算。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