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4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 1010002804 號函辦理。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前段規定 ,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 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按單一證券商之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係 二獨立公司,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下單之 30% 額度 ,得將對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下單金額分開計算。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