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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指單一證券商是否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在內,而需合併計算買賣股票總金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148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4 月 5 日中信顧字第
1010002804 號函辦理。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前段規定
,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
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按單一證券商之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係
二獨立公司,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下單之 30% 額度
,得將對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下單金額分開計算。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