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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 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全面檢視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往來合約是否均已確實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完整記載規定事項,如有遺漏,應於文到三個月內辦理補正。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09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為強化保險業招攬作業管理,本會 99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業規定保險
業應於保險代理合約明定之事項,同條第 2 項亦規定保險業應要求
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行之事項,另貴二公會所定「保險業招攬廣告
自律規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等亦要求保險
業應將各該自律規範納入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合約內容,本會保
險局前業以 100 年 9 月 29 日保局(理)字第 10002657100 號
函要求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確實依規定配合將相關內容納入合約
規範在案(副本諒達)。
二、惟邇來本會辦理金融檢查時,仍發現部分保險業者與保險代理人或保
險經紀人簽訂之合約有漏未將前揭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事項明定於合
約之情事,核欠妥適。請轉知所屬會員全面檢視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
經紀人之往來合約是否均已完整記載規定事項,如有遺漏,應於文到
三個月內辦理補正;爾後如再發現類似缺失,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
之 1 第 5 項規定予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