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之條文審視標準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03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關於旨揭審視標準,請於依本會建議事項(如附件)修正後,函送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該標準執
    行相關事宜,並自 100 年第 4 季起依該標準填報檢核表,與一併轉知倘各保險
    公司對於實務守則條文與審視標準不同,應於前二公會轉送上開標準發文日起 6
    個月之調整期內完成檢討改善。
二、另請 貴中心督促各保險公司至遲須於 101 年 2 月底前完成 100  年第 4 季檢
    核表,貴中心至遲須於 101 年 3 月底提出分析報告到會。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修    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3.05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6  號函
          修正第 2.3.2  條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27  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6  號函
          修正第 2.5  條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10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055200  號函
          修正第 2.2.3、3.1、3.2.2、3.2.3、3.2.4、3.2.5、3.2.6  條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03  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0252  號函
          修正第 4.5.5、5.1.6、5.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