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0 年 11 月 28 日中託查字第 1000000964 號函。 二、會員擔任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時,基於受託人負有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倘認為所處理信託事務(含交易往來等)之 相對人,涉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之虞時,仍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 過,以善盡受託人之責任並維護受益人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