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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建議,金融機構向該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確實檢附與申報內容有關附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理)字第10002654120號書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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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5  月 16 日調錢貳字第 10000196000 
    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
    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
    易報告時,依據前揭規定第 1  款所定附表 3  第 3  點及第 6  點
    ,須記載交易明細資料並檢附相關交易資料,請轉知會員依該規定辦
    理。

附    件: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及附表三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