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5 月 16 日調錢貳字第 10000196000
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
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
易報告時,依據前揭規定第 1 款所定附表 3 第 3 點及第 6 點
,須記載交易明細資料並檢附相關交易資料,請轉知會員依該規定辦
理。
附 件: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及附表三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