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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銀局(法)字第099002344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據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公會 99 年 6  月 11 日全一字第 0991000668A  號函,兼復
    台灣票據交換所 98 年 10 月 19 日台票總字第 098009296  號函。
二、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假處分、支票存款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及
    票據權利人申請掛失止付,為強制執行法及票據法所規定當事人得行
    使之權利。本會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未明文限制渠等權利之
    行使,銀行仍應依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