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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立法院余○道等四位委員 99 年 11 月 29 日於該院財委會提案要求 銀行業於 3 個月內完成各項貸款利率之調整,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貸款 人,並提供諮詢專線與處理窗口等事宜之準備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切實遵照辦理,以維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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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立法院余○道等四位委員於旨揭提案指出,各銀行辦理各項貸款,當
    利率調整時,會影響貸款之還款金額,尤其當利率調升之際,可能影
    響貸款人資金調度運用;又利率調整亦為契約內容有所變更,故要求
    本會應規範各銀行於 3  個月內完成各項貸款利率之調整,以書面方
    式明確告知貸款人,並提供諮詢專線與處理窗口等事宜之準備。
二、按銀行業各項金融服務收費、存放款利率現況,應將資訊充分揭露供
    客戶知悉,且針對貸款利率之調整,考量實務上客戶對資訊取得之管
    道有不同需求,由業者提供多元管道供客戶選擇,較符合客戶實益,
    未為約定者,以書面通知為之,亦對客戶權益有所保障。爰本會於現
    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規定,金
    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前述利率調整之通知除應於營業場
    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
    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
    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
    之。另本會研訂並刻正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之「消費性無
    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關於
    利率調整通知部分,亦為上述類似之規範。
三、有關銀行業各項貸款利率調整之通知,請督導所屬會員機構應落實執
    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
    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應確保
    各項業務諮詢服務專線與處理窗口之順暢。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青)
副    本:
立法院余委員○道、余委員○、康委員○儒、高委員○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