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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66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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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編製及
公告。
前項公告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為之。

第 3 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
四、股東會日期。
五、股東會地點: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載明股東會地點。
(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者(以下簡稱視訊輔助股東會)
      ,除應載明實體股東會開會地點外,並應載明視訊輔助會議部分所
      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者(以下簡稱視訊股東
      會),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
    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七、會議議程。
八、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第 4 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
,載明規定事項:
一、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起訖時間及選舉辦法。
二、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
    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候選人名單與其學歷、經歷、
    持有股數;候選人為法人代表人者,並應填載所代表之法人名稱及法
    人持有股數。
三、於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股數及被解任事由。
四、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所提之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案
    之理由。
五、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報告股東會時,其募
    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六、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報告股
    東會時,董事會決議之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等事項及
    公司實際執行情形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之原因。
七、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八、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訂定
    之依據及合理性、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
九、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 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 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 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十一、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二、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 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 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
   (四) 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 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且不
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第 5 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
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第 6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
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
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
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
案之傳送。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