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係指:
 (一) 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
 (二) 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填寫說明。
 (三) 存款利息及其收益計算方式相關事宜。


二  外國銀行僅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不得以任何
    方式,包括廣告、促銷或櫃檯置放、公告、郵寄等方式,勸誘客戶索
    取其總行存款開戶資訊。


三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後,不得代客戶
    填寫申請表格、不得代其總行處理或核准客戶之開戶申請、不得代其
    總行收取存款,亦不得代客戶轉送開戶申請表格。


四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明確告知該
    存款帳戶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及相關費用、該
    存款外國銀行總行之存款不受中華民國存款保險之保障。


五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確認客戶身
    分及留存客戶資料。


六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製作客戶開
    戶資訊公開聲明書一式二份,其標準格式如附件,請客戶簽署該聲明
    書,並留存備查至少五年。

七  前述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聲明書之樣
    式應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