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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危機應變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0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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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一般應變措施:
一  調足足夠現金支援:
 (一) 備妥同業行庫之取款憑證 (同業支票、取款條、質借或解約之存單
      、同業拆放借據、本票等) ,商請同業行庫直接送來現金,及時堆
      放於營業廳,以增強存款人信心,並節省時間及人力應付擠提。
 (二) 必要時取得客戶之諒解,暫停支付已核定未撥貸之授信款項。
 (三) 必要時暫停匯款業務或限定匯款額度,以避免大額款項匯出。
 (四) 洽請同業或央行支援。
 (五) 洽請內部人員、主要關係人 (主要股東、董 (理) 事、監察人 (監
      事) 等) 及往來密切之金融同業前來存款,減少現金流出,並利安
      定存款人信心,同時亦應讓上述內部人員及主要關係人瞭解,自救
      措施在爭取相關單位協助之重要性。
 (六) 平日即應對如何臨時籌措資金預作規劃,相關之文件資料亦應備妥
      ,以供緊急之用。
二  異常大額存款、資金提領之消弭:
    由主管或熟識之同事出面探詢大額存款、資金提領之原因,懇切說明
    未到期定期存款、附買回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或存單質借之辦理程序及
    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並藉機澄清謠言,排除其疑惑,以打消其提領
    意願,減緩現金流出之壓力。
三  發表聲明澄清事實:
 (一) 指定高階人員就危機發生原因、因應措施及本身之財務業務狀況據
      實告知處理單位,並適時對外發布新聞。
 (二) 必要時,公開懸賞緝拿散布謠言者,並移請調查局偵辦,以抑止謠
      言繼續擴散。
四  維持營業廳秩序:
 (一) 為維護現金運送之安全,並避免有人在混亂中趁火打劫,應加強內
      部管理,嚴加控管現金進出流程,並洽請治安單位派員協助運送現
      金及維持營業廳秩序。
 (二) 於營業廳外,另闢一休息室安置存款人,並以發給號碼牌方式,使
      存款人依序至營業廳辦理領款手續,避免因營業廳過度擁擠吵雜,
      凸顯擠兌之情況。
 (三) 增加櫃台外服務人員,協助存款人至適當櫃台排隊領款,主要負責
      人及幹部應出面解說,以排解擠兌疑慮,並安撫存款人緊張之情緒
      或勸請打消提款意念。
 (四) 加強資金收支之安全控管 (如應注意資金有無以電匯或其他方式流
      出,或由自動提款機提款、轉帳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控管等) 。
五  將經營危機發生原因、處理情形、每日提領數額及尚餘可動用資金等
    財務狀況,每日不定時電傳處理單位。
六  依據最新財務業務資料,評估自行承擔風險之能力,並擬具具體因應
    措施。
七  避免同業帳戶存款有超額動用之情形;另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聯絡國
    外往來銀行,以維持現有額度。
八  主要負責人及幹部,應與處理單位或其他機關 (構) 指派人員充分配
    合。
九  因舞弊所造成之經營危機,對舞弊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  善後處理:
      擠兌事件平息後,為期儘速歸還借入款並安定存款人信心,宜選擇
      若干重要客戶,指派重要幹部實地洽訪,以爭取其將提出之存款儘
      早回存,同時為期澈底消除各界疑慮,亦應刊登聲明啟事,說明事
      件始末,並感謝各有關單位之協助。


貳  針對各種不同原因所肇致之經營危機,應採行之其他應變措施:
一  受國外總行、其他國外分行或同業經營危機之波及或受謠言影響者: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本身財務及業務狀況,連繫其他受波及單位
    或有關機構協助澄清,並公開懸賞緝拿散播謠言者,移請檢調機關偵
    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另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立即向國外查明真
    相及最新狀況,向存款人及新聞媒體說明。
二  因經營管理不當導致之經營危機 (如資金不足遭退票、從業人員舞弊
    虧空鉅額公款、鉅額人頭冒貸引發大量虧損、投資不當引起大額虧損
    、發生派系糾紛及股權變動導致之疑慮)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
    財務、業務狀況、可能發生損失之金額、已採取之補救或保全措施及
    股權變動等之實際情形。
三  受負責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 (企業) 發生財務危機或資金被套牢在股
    市、不動產市場之影響者:由金融機構促當事人或關係企業負責人出
    面,適時說明事實真相,並釐清係個人或獨立法人財務問題,與金融
    機構無涉,金融機構並應主動公布財務狀況、資金運用情形,以為澄
    清。
四  重大非法營業: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事實真相及最新處理情形,
    對存款人權益之保障應一併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