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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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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左列通報規定辦
    理:
 (一) 台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台北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二) 高雄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高雄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三)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
      各縣市長通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

三  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 (上午或下午) 時,各金融機構停止對外
    營業時間如次:
 (一)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
      時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七時。

四  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依照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五  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