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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946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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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本注意事項條文及逐點說明各乙份供參。
二、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業務者
    ,電話行銷人員應於電話中向要保人宣讀「要保人於電話中就詢問事
    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作為保險公司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保
    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 64 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等文字,並應依
    規定予以錄音存檔,以避免日後爭議。
三、電話行銷之保險契約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該保險業事後即不得再以
    任何理由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署批註事項,藉以達限縮原承保範
    圍、保險金額或給付上限等減輕保險業責任之目的,否則該批註事項
    除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認屬無效外,本會並得依保險法規定
    對行為之保險業及相關人員予以嚴懲。
四、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業務者
    ,要保人如採信用卡或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險費者,保險業應於同意
    承保後始得進行扣款。
五、本會 95 年 3  月 14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  號函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4 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  
  號函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