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者,應依上開辦法第 9 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調整之,並應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要求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依據相關 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