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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注意依說明辦理,違者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748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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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重申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者,應依上開辦法第 9
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調整之,並應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要求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依據相關
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