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23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應依據「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
          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