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28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重申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辦法」規定辦理,違者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者利用未符資格之招攬人員掛名從事保險招攬,亦
有由未具備核保、理賠人員資格之人為內部核保、理賠作業簽署決定,核
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不合。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加強內部
控制應確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