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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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28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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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辦法」規定辦理,違者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者利用未符資格之招攬人員掛名從事保險招攬,亦
有由未具備核保、理賠人員資格之人為內部核保、理賠作業簽署決定,核
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不合。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加強內部
控制應確依上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