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200016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
          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
          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