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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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後,消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200016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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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
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
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