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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暫停融券賣出與恢復融券交易之餘額總額限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627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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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證券市場借
              券賣出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十時
              ,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六時,恢復其融券交易。
          二、本令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31 金管證四字第 097
               0071207 號令自 98 年 1  月 1  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