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及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並符合本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清算銀行,得接受期
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
利金之有價證券。
二、前點清算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三二七八號令第一
點有關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指定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