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接受期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 證金或權利金有價證券之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5863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及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並符合本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清算銀行,得接受期
              貨商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
              利金之有價證券。
          二、前點清算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三二七八號令第一
              點有關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指定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