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41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事務所 97 年 8  月 15 日 97-1156  號申
              請書辦理。
          二、經查現行保險法第 143  條尚未限制保險業因資金運用簽訂 ISDA 契
              約而以其財產作為其從事衍生性商品相關交易所需擔保之規定。
正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