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事務所 97 年 8 月 15 日 97-1156 號申 請書辦理。 二、經查現行保險法第 143 條尚未限制保險業因資金運用簽訂 ISDA 契 約而以其財產作為其從事衍生性商品相關交易所需擔保之規定。 正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