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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曾以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應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將已彌補虧損之資產增值準備轉回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證期一字第094010238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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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公司曾以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應先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將已彌補虧損之資產增值準備轉回疑義乙案,本局意
          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會計師事務所 93 年 11 月 5  日 (93) 勤業眾信 (稅) 第
              1105001 號函及經濟部 94 年 1  月 17 日經商字第 09302223470
              號函 (詳附件) 辦理。
          二、關於曾以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應先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經濟部業以
              93  年 10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302167290  號及 94 年 1  月 17
              日經商字第 09302223470  號函釋在案;是以,所詢公開發行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疑義,宜比照
              經濟部前開函釋,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
              餘額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
正    本: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巫鑫會計師
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