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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自 9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5193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
          照。
說    明:一、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不在此限。
          二、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