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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尚未經核准或生效前,另提出其他申請(報)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0959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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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尚未經核准或生效前,另向本會提出其他申請(報)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案件,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及本
          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2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1625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