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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受證金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之限制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10758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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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於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
          」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有價證券
          之範圍內,其融資買進之數量,得計入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有關「有價證券融券餘額加計安全存量達融資餘額時,應即停止融券
          」之融資餘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