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於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 」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有價證券 之範圍內,其融資買進之數量,得計入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有關「有價證券融券餘額加計安全存量達融資餘額時,應即停止融券 」之融資餘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