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因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 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十為 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臺幣匯率穩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