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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及其持有額度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3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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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因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相關業務所需,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
          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十為
          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臺幣匯率穩定之行為。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