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依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簽證上市、上櫃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或四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
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
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三家以下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
額應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未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
百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再
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前述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法人會計師事務
所設立後,如因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或股東人數發生變動,致未符
上開最低實收資本額者,應先增加資本額,並向本會辦理變更登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