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097001757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依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簽證上市、上櫃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或四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
              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
              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三家以下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
              額應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未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
              百萬元。股東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再
              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前述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法人會計師事務
              所設立後,如因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或股東人數發生變動,致未符
              上開最低實收資本額者,應先增加資本額,並向本會辦理變更登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