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所出具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
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各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編製 94 年度財務報告起,由董事
長、總經理 (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出具
聲明書 (範本如附件) ,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
觀測站。
二、前揭所稱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
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