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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2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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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18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釋示公
          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期
          間。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
          二、檢送本會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4260 號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
          期間。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