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特定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35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
          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本會業於 95 年 1  月 19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1  月 19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令影本乙
              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9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0352 號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
          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則前揭受讓之公司為同條第山頁第三款所稱之
          「特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