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投資人依公司法規定以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是否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場外交易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4 年 6 月 27 日證保法字第
0940027805 號函及 貴事務所陳○祥會計師 94 年 6 月 29 日函
辦理。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
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以所持有之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
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
正 本: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祥會計師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