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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0028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商
              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證券商辦理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詳予登載,並於每月終
              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351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