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境內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認購 (售) 權證,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
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