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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認購 (售) 權證,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00180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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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境內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認購 (售) 權證,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
              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