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
二、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
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
的證券者,亦同。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一日 (九○) 台財證 (八
) 第一三八○三○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8.01 (90) 台財證 (八) 第
138030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