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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500009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
          二、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
              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
              的證券者,亦同。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一日 (九○) 台財證 (八
              ) 第一三八○三○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8.01 (90)  台財證 (八) 第 
       138030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